山东神舟重工工程机械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严禁将各种电子、通讯、存储或其他设备带入考场,不准在允许带进考场的文具或其他物品上写有公式或文字。已带入考场的,要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电子设备要切断电源)。
二、开考前15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放在课桌左(右)上角(贴桌号处),以便监考员查对。
三、开考15分钟以后不准应考人员进入考场,考试全部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应考人员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应考人员答题时必须用蓝、黑色的签字笔或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五、应考人员除在规定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外,不得在卷面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六、应考人员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监考人员应予当众答复,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禁止吸烟,严禁大声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及其他答题资料,严禁抄袭;不准夹带资料、互换试卷及冒名顶替。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应考人员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八、应考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对无理取闹及蓄意滋事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允许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山东神舟重工工程机械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操作技能考核考场规则
一、每个考场考评员组成一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考评人员人数与考试工位数之比,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根据工种特点确定。
二、考前40分钟,考评组长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检查备料分发、察看设备,研究评分标准等。
三、考前30分钟,应考人员佩带准考证,携带规定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及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考评人员检录,并查验证件及工卡量具、原材料无误后,抽签确定工位。应考人员对号进入工位,按要求摆放、检查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考评员拆封分发试卷。开考时间一到,由考评人员统一发令开始操作,并计时。
四、应考人员必须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等,不得互相串通和替代。
五、考评员、监考人员必须对所负责的工位认真监督,不得对应考人员进行指点和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由考评人员记录并顺延。
六、应考人员必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考试终了时间一到,一律停止操作,无视停止口令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做完工件交由考评、监考人员封存,不得在试件上留任何标记。
七、应考人员操作完毕离开现场前,应按文明生产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八、考评员、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操作完成时间及违纪情况等要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应考人员做好的试件由监考人员(或监考人员通过工件传递员)交给编号员。编、打号时要认真填写编号记录,记录要严格保密,并密封妥善保管,登记、统分时方可开封对号。编、打号现场不得有其他人员。
十、试件打号后,需要装袋密封的,应装袋密封并由编、打号人员在封袋上签字,然后交考务组存放。需当即送考评组评判的,编号员要通过工件传递员迅即送达。在工件转交中应办理转交手续,以防丢失、损坏。
山东神舟重工工程机械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评价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核评价管理秩序,保证考试、考核的顺利实施,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应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评价的组织及评价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负责对考核评价的违纪行为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操作);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操作);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四)考试期间销毁试卷(试件)、答题卡或将试卷(试件)、答题卡带出考场;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
(五)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试件);
(六)被两次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七)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七条 考评员、监考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嗜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件)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件)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试件);
(五)在其它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八条 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考评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考评期间,擅自将试卷(件)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或操作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或指导操作;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试件)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发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开启试卷(试件),考前试卷(试件)泄密、损毁、丢失的;
(八)违反职业资格考核评价其他规定的。